灌漿料養護后的檢查主要是抗壓強度檢查。如設計上有要求,還需進行抗凍性、抗滲性等方面的檢查。
評定結構構件的灌漿料強度應采用標準試件的灌漿料強度,即按標準方法制作的邊長為150mm的標準尺寸的立方體試件,在溫度(20±3)X:、相對濕度為90%以上的環境或水中的標準條件下,養護至28d齡期時按標準試驗方法測得的灌漿料立方體抗壓強度。
確定灌漿料結構構件的拆模、出池、出廠、吊裝、張拉、放張及施工期間臨時負載時的灌漿料強度,應采用與結構構件同條件養護的標準尺寸試件的灌漿料強度。用于檢查結構構件灌漿料質量的試件,應在灌漿料的澆筑地點隨機取樣制作。試件的留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每拌制100盤且不超過100m3的同一配合比的灌漿料,其取樣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灌漿料不足100盤時,其取樣不得少于一次。
(3)當一次連續澆筑超過1000m3時,同一配合比的灌漿料每200m3取樣不得少于一次。
(4)每一樓層、同一配合比的灌漿料,哈爾濱灌漿料取樣不得少于一次。
(5)每次取樣應至少留置一組標準養護試件,同條件養護試件的留置組數應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對有抗滲要求的灌漿料結構,其灌漿料試件應在澆筑地點隨機取樣。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灌漿料,取樣不應少于一次,留置組數可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當叁個試件強度中的最大值和最小值與中間值之差均不超過中間值的15%時,取叁個試件強度的平均值,當叁個試件強度中的最大值或最小值之一與中間值之差超過中間值的15%時,取中間值;當叁個試件強度中的最大值和最小值與中間值之差均超過中間值的15%時,該組試件不應作為強度評定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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